从实际出发,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提出的“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的登记表、登记簿与农户承包经营权证面积、地块、四至不相符或遗漏的承包地,应在查清当前农户土地承包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查实的农户承包地的实际情况为依据,予以确权登记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