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允许商标共存?

2025-04-05 08: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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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商标权是一种私权,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主要是私权纠纷,应当由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在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已经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共存协议,表明双方在实际使用商标时不会相互“搭便车”,并且可以推定其具有相互区分的善意。虽然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但是实践中,在保证这一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商评委对当事人之间的共存协议也会予以考虑。

回答2:

小康为您解答:

商标共存,即商标申请人可以和在先商标的权利人进行洽谈,请求对方出具“共存同意书”,也就是在驳回复审的时候,提交在先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共存同意书”,证明在先权利人认可双方商标的共存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以此取得审查员的认可,从而争取申请商标获准注册。

想必大家都知道,申请商标时如果已经有人在先申请/注册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自己申请的商标将会被驳回。“商标共存”作为克服在先商标的措施之一,也是比较有效的。

“商标共存”的利用是有条件的:

(1)双方商标应当有所区别。例如,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相比,文字部分有明显差异,整体外观也差异明显。


(2)双方商品应有一定差异。例如上表中的案例4,双方商标均使用在第35类,但申请商标“”是日本一户外用品品牌,引证商标“”是一家图书出版商,双方的服务内容差异明显。


(3)双方商标在各自领域的知名度不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例如案例1,谷歌公司和岛野的商标基本相同,都使用在软件商品上,但是岛野公司的软件是专门用于自行车上的,与谷歌公司的应于领域并不交叉,再基于双方在各自领域的知名度,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故予以共存。

因此,所有的共存都要基于上述条件才有可能,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即使在先商标权利人同意共存,在后商标也难以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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