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营养标签强制标识内容与我国有什么不同?

2025-04-05 11: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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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自2013年1月1日起,食品生产企业必需执行《预包装食品 营养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中明确规定要标示 能量以及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4种核心营养素,这些 营养素在我国是最具有公共卫生学意义的营养素。能量和蛋白质 缺乏可以引起营养不良,影响儿童、青少年正常的生长发育和健 康;能量过多会增加肥胖和慢性病的危险。
我国居民食盐的平均 摄入量在12g左右,远远超过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中的推荐量(6g/ 天),导致高血压等疾病不断增加。要求在营养标签上首先标出 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这是对企业生产健康食品的最基 本要求,也是为了引导广大群众选择健康的膳食模式,以最终达 到保护消费者健康的目的。
强制标示内容
1.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4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4.5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5可选择标示内容
5.1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表1中的其他成分。 5.2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1。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表C.3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3。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使用含量声称。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同义语见表C.2和表C.4。
5.3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