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我个人看来应该是没有定论的,因为作为没有继承财产的女儿在法律层面上确实可以不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因为大部分没有继承财产的女儿们都是属于外嫁的,从户口上来说已经属于另外一个家庭,并且与丈夫同时赡养着另外一对父母,只要老人不是孤寡老人作为外嫁女儿可以不承担赡养义务,况且老人的赡养义务通常情况下都是由继承了父母相应财产的子女来进行。
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说,如果老人对自己财产没有在生前进行分配那么在老人逝世以后也是按照谁承担了老人的赡养义务来进行的遗产分配,所以从法理上来说,没有参与财产继承的女儿可以不承担赡养义务。
百善孝为先,中华民族的发展历程里面一直以孝顺父母遵从老师为做人之本,无论如何作为自己的骨肉至亲,并且抚养自己长大,是父母给给予子女生命,也是父母在襁褓之时给与了我们呵护和关爱,在我们尚未自立之前都是父母照顾我们,那么在父母们年老力衰的时候我们也应该尽自己的一份力量让自己的父母可以安度晚年。
情理之中,法理之内。现在是一个经济相对发展,社会安定团结,各民族和谐进步的时代,作为时代的中坚力量无论从为后代做榜样的角度,还是个人道德底线坚守的角度来说我认为赡养老人不应该有什么迟疑,同时也无关财产继承,只是一种分内之事。(个人观点,我们命源父母,肉自至亲,为年老的父母出一份力是应该的。)
民法典规定,赡养义务是属于法定的义务,赡养义务不因子女是否取得财产而消灭,所以即使子女没有取得父母财产,仍然要承担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继承财产有两种,一.习惯继承,二.法定继承。法律明确规定,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同时规定,不承担赡养老人义务的,可以少继承遗产,对遗产有异议的,可以去法院起诉。自动放弃遗产继承的,不影响赡养老人的义务。赡养老人的办法是儿女们自己协商的事。继承遗产者无力赡养老人的话,没有继承遗产的,就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
法律规定是这样。但是很多农村本来不把女儿当成自己人。约定成俗的规矩也是女儿没有财产但是不需要养老。
赡养老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毕竟父母把你抚养长大,没有他们怎么能有现在的我们,而且对于我们长大的过程他们也付出了很多,所以哪怕是没有继承财产赡养老人也是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