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主要的区别是:
1、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因此,伤害自己的健康,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所谓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而不是对他人生命的夺取;而故意杀人(未遂)罪所侵害的客体则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犯罪的目的不同:
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只想伤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损害,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对被害人的死亡,属于过失;
而故意杀人(未遂)罪,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和杀人既遂是一致的,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杀人未遂,即死亡的结果所以没有发生并不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的改变,只不过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某种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如果行为人主观心理是追求他人死亡的目的,虽然没有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不能认为是故意伤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罪。
3、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
故意伤害未遂不为罪;而故意杀人未遂构成犯罪。即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故意伤害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故意杀人未遂
如果被告人在不断实施明显的杀人的暴力行为过程中,被群众、警察抓捕予以制止、被害人未死亡的,被指控故意杀人(未遂)罪;但是,司法实践中,较之复杂、多变的情形很多。
1、间接故意
由于,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形态问题,如果犯罪行为实施终了、被害人未死亡,要根据全案刑事证据可以确实、充分的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持“间接故意”,还是“故意伤害”。
对被害人的死亡持间接故意意味着,对其轻伤或者重伤也持间接故意,那么被害人最终是死亡还是受重伤、轻伤,就都在间接故意的范围之内,而不是犯罪形态的问题。所以,间接故意前提下,被害人死亡一般就是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被害人轻伤、重伤就是故意伤害罪。
2、过激言行
如果指控犯罪是因某些民事纠纷激化引起,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有过激言行的,则要综合全案证据全面、细致地进行分析。
民事纠纷激化过程中,被告人所说的“我要杀了你”之类的过激语言、把“刀架到被害人脖子上”之类的过激行为,都可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指控证据。
但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求,判断犯罪性质,既不能“主观归罪”、也不能“客观归罪”,要全面考虑。
因此,全面分析犯罪过程、甚至分析犯罪过程之前的民间纠纷激化过程,都是很重要的司法工作(侦查、检察、辩护、审判)。“我要杀了你”之后的具体行为如何、把“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之后的具体动作如何、伤害的具体部位、伤害的次数、以及最重要的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具体原因,都要全面考虑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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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时,二罪易混淆。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的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而故意杀人(未遂)罪,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从概念上讲,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案例的划分却不那么容易,而如何定性将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
从理论上分析,要把握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是决定其行为的主观根据,表现于外表的身体动作,因此,故意内容不同就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的性质都是故意杀人;只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造成被侵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伤害健康还是杀人,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应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只有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才是犯罪人无法抵赖的客观标准。根据司法审判的经验,我们应当结合以下案件事实,综合分析:(一)侵害行为的起因;(二)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平时关系;(三)使用的工具及打击的部位;(四)侵害行为的实施方法;(五)犯罪行为有无节制;(六)犯罪后的态度及表现。
我给你说通俗点,故意伤害就是刻意的去伤害他人的身体,损害别人的健康;杀人未遂,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是因为意外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得逞;杀了就是故意杀人,根据情节的轻重,最高是死刑,一般情况就是死缓2年,没死就符合刑法232条的,杀人未遂怎么也要3年也上,最高也可判无期。
区别很大的
蓄意杀人 是 要以致死为目的
故意伤害 只是故意要伤害对方 并不是要致对方于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