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新到书记员应该作好哪些事?

怎样锻炼?注意什么?
2024-11-14 12: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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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书记员就是做检察机关的辅助工作,比如做检察机关审查或者自行侦查案件的一些笔录、调查取证、整理卷宗、文字材料起草等等工作。具体要看你分配到检察院的哪个部门,部门之间工作性质差异比较大。
  在报到前建议你尽量多学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法》、《刑诉法》中关于关于检察工作的法条,尽量多了解检察院的具体工作属性。还可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了解最近检察院的工作动态。

  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5、完成处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对检察院书记员实行分类管理是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改革的运行模式是把书记员单独集中,由书记员组组长指派一名书记员负责处理二至多名检察官的相关工作,通过轮换不固定跟随一名检察官办案,即“跟案不跟人”。改革倡议者认为原有模式下书记员管理导致检察官与书记员职责不清,不利于彼此的监督制约,有碍书记员积极性发挥,而实行书记员分类管理则可以强化书记员和检察官的监督制约,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利于人尽其才。但笔者认为,书记员分类管理存在以下弊端:它客观上人为割裂了书记员与检察官进行诉讼活动所需要的配合和沟通,不符合司法活动的属性,脱离了基层院业务工作逐年增加的实际,易导致“各人自扫门前雪”,有碍诉讼效率的提高,难以调动书记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书记员的个人成长和检察工作的开展,特别是无法解决书记员的职级待遇,最终会使改革走向失败。

  一、改革的动因不足,改革没有充分的必要

  (一)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是否非改革不可
  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是以科室为单位,二至三人组成相对固定的办案组,书记员跟随检察官办案。改革者认为这一模式导致检察官与书记员职责不清,彼此监督制约不力,不利于调动书记员积极性,因而需要改革。那么,当前基层检察院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是否存在检察官与书记员职责混乱不清,角色错位,人浮于事,非改革不可的状况呢?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原有模式下检察官与书记员的职责是清晰明确的。检察官与书记员作为检察系统内二个法律职务不同的群体,二者承担的职责是明确的,虽然有差别,但存在紧密联系,他们的协调配合是成功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尽管目前基层检察院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下存在检察官承担部分书记员工作、而书记员承担检察官工作的实际状况,但这种职责上的重合是基于基层检察院业务增多的现实需要,有存在的合理性,并不会造成彼此的职责混淆和角色错位,而且彼此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多做工作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希望通过书记员分类管理来重新界定检察官与书记员本来已明确的职责客观上割裂他们之间的配合和沟通,导致“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符合基层检察院业务不断递增的实际。这种因人设制而非因事建制的改革纯属多此一举,没有必要。
  其次,从书记员分类管理运行模式看,改革前后两种书记员管理体制没有本质的区别,是换汤不换药。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下,书记员以科为单位跟随检察官办案,具有相对稳定性,二者形成机动灵活的帮带关系,在行政隶属上表现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书记员分类管理模式则把书记员单独集中,由书记员组组长指派一名书记员负责处理二至多名检察官的相关工作,通过轮换不固定跟随一名检察官,即“跟案不跟人”,这一模式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仍然是一种帮带关系,地位上仍然是主从的隶属关系,因而改革前后检察官与书记员的关系没有本质区别。只要检察官与书记员所承担的职责没有变(检察官负责办案的实体工作,书记员跟随检察官负责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只要检察官与书记员相比的天然优越继续存在,改革者所希望在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建立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就不可能形成。

  (二)实行书记员分类管理是否能产生改革者所期望的效应
  改革能否达到预期效应,关键看是否抓住了问题的核心,是否解决了问题的症结。倡议书记员分类管理者认为,改革能有效克服原有管理模式的弊端,但实际上,这只是改革者的一厢情愿。
  1、书记员分类管理强调检察官与书记员要分清职责,各司其职,但未必各尽所能,书记员分类管理与确保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必然保证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
  如前所述,书记员分类管理实质上是把书记员这一法律职务群体单独管理,重新界定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已明确的岗位职责,这种划分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双方专注本职工作,但专注本职工作不会必然导致公正执法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质量从根本上说不是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可以解决的,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关键不是职责不清,而是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从业道德。从这点看,改革没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效果自然不理想。
  再而言之,书记员分类管理人为割裂了检察官与书记员开展工作的必要协作和沟通,脱离了基层检察院业务不断递增,书记员承担检察员的大量工作的实际,难以适应基层院的工作需求,提高诉讼效率要从书记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得到实现就无从说起了。
  2、期望通过改革在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建立起一种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强化彼此的监督制约来确保公正执法是不现实的。
  众所周知,有效监督制约的前提是双方存在某种权力的牵制和平衡。书记员分类管理后其地位虽相对独立,但并不能真正形成对检察官的制衡。
  首先,书记员与检察官之间难以形成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如前所述,虽然改革后书记员相对独立,但检察官与书记员所担负的职责决定处于主导地位、掌握决定权的是检察官,而且系统内检察官与书记员相比具有职务上的天然优越性,书记员的发言权及影响力脱离不了行政管理模式的束缚,书记员的从属地位没有变。所以说,改革并不能在他们之间建立起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
  其次,改革不能消除检察官与书记员的私人感情和“师徒”关系,强化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检察官与书记员从事工作的紧密联系和追求诉讼目的同一性,决定二者是同一战壕的亲密战友关系,二者的亲密关系不但正常而且必要。�%

回答2:

当前检察机关对新进的书记员大多实行轮岗锻炼,即在每个业务部门岗位轮换,以期尽快全面熟悉业务。
在自侦部门(反贪、渎职检察)工作时,关键要尽快掌握笔录的制作,熟悉几类自侦案件的犯罪构成,围绕构成要件去记录。这样对你提高讯问技巧也有很大帮助。
在侦查监督部门工作时,要尽量找机会参加检委会记录,参加会议你会感到,一个案件有好多专家在为你讲课。
在公诉部门工作,注意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口齿的流利。否则你无法应对老谋深算的辩护人。
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要多和律师沟通,借助他们对案件的认识,往往会成为你办案的精彩一笔。
至于监所检察就没有什么困难了,只要心细就成。
鉴于本人见识浅薄,只能给你谈这些,希望对你有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