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200+70+35)×25%=76.25(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76.25×[70÷(200+70+35)]=17.5(万元);或者70×25%=17.5(万元)
B国扣除限额=76.25×[35÷(200+70+35)]=8.75(万元);或者35×25%=8.7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70×20%=l4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7.5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35×30%=10.5万元,高于扣除限额8.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7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76.25-14-8.75=53.5万元
楼上好像不太对 ,国外分回的是税后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