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员工在上班从家到单位和下班从单位到家的时间段所造成的人生意外伤害都属于工伤的范围,具体可以上网查一下劳动法。
算
不算
不算。
楼主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况才属于工伤的范畴,所以楼主所述情况不属于工伤。
但是,楼主能否找单位配合一下,将受伤时间“适当提前”?呵呵,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