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只能在刑事立案之后办理,没有刑事立案的,就不存在取保候审的说法的。因为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取保候审要在刑事立案后并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拘留、逮捕措施后申请,如果立案了但是没有拘留逮捕,或者只是监视居住,则没有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
立案后
立案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