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很多人会觉得有一个职位比没有的人好很多,而且是越高越好,然后滥用职权,这种事在生活中时有发生。有句话叫做“爬得越高,摔得越疼”,不是所有人都会侥幸逃脱法律的眼睛,当然肯定有部分人有这样的心理。那么,员工利用职务谋取私利是犯罪吗?
员工利用职务谋取私利是犯罪吗:
从回扣给予的方式来说,分为明扣和暗扣,从回扣的走向来看,分为顺扣和倒扣。但涉及到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只与回扣给予的方式有关,而与回扣的走向无关。所谓明扣,是指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合同或账上直接体现的折扣或让利。这种明扣由于在买方向卖方交付的货款当中,基本上已经先期扣除,因而在本质上已然脱离商业贿赂中回扣的性质,称之为买卖双方间的砍价或互惠互利更为适宜,从权属上看也不属于卖方而是属于买方。故商业贿赂中所指的回扣应是暗扣,也就是说在买卖合同、协议中未有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的回扣。而暗扣,从权属上来说,原属于卖方所有,只是卖方为了和买方单位或具体经办人保持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确保双方的长期合作,而从本已属于自己的利益中按一定的比例拿出一部分给予对方(当市场处于卖方市场时,这种回扣给予关系可能出现倒置,也就是“倒扣”,即买方给予卖方回扣,但笔者以为这种回扣更像是一种赤裸裸的贿赂关系)。这里,还需特别注意一种情况,就是买卖双方相互勾结,由卖方虚增价格,从而使买方多支付货款,然后再由卖方将买方多支付的货款返还给买方的具体经办人,这种情况不属于任何一种回扣,因为多支付的货款本来就属于买方单位所有,故而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只涉及贪污而不涉及行、受贿。
最早的涉及回扣的法律规定出现在1988年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随后,1993年的第八条第一款又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一次提出了“账外暗中给予”这个概念。1997年刑法修订后,在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由此可见,贿赂犯罪中的回扣在法律上的本质特征有两个,一是账外,二是暗中进行。无论是账外还是暗中进行,所要表达的中心意思只有一个,就是回扣的给予和收受是不为外人所知的,是脱离了正常财务监管的。因此,贿赂犯罪中的回扣也就是笔者上面所提到的暗扣。
不是有那个权力就可以为所欲为,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有些人谋取私利,属于大家的利益不是你想自己一个人得就可以的,法律是不会允许的,人民的利益是很重要的。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叫假公济私。这就看你的工作时间紧不紧呢,如果你的工作时间确实是很有人家占空的,那么人家占了这个便宜,你也没办法。打个比方说,如果你是做计件的活,在规定的时间内它能够超常发挥,他把活超长时间完成了任务,然后他剩下的时间他就去做他的私活,这个你也没有办法呀。之前做了一种工作,就是同时计时,又计件的,但是那一个机器出的产品只有那么个速度。你再怎么搞的快,他机器成型要那么长时间,但是一般的员工做起来手脚,很快他能够让他沉淀一会儿,然后再那个在该下班的时候,他能够在下班之前他能够三下五除2的把活给做下来,但是质量也能保证,那这个他剩下的时间,他做他的事情,这个老板一般都是不会去说他的。老板要的是质量和产量。你只要不沾公家的财物就可以了。但是假公济私的行为人人都不喜欢,能够避免的尽量避免。这样对你以后的生活和工作都会有很大帮助。最起码你是一个品质端正的人。
滥用职权;
贪污受贿;
渎职;
假公济私;
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渎职;假公济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