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您所说的情节,应当是属于过失造成火灾、烧毁山林、造成损失的情况,属于失火行为,依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您所说的过火面积60多亩换算过来就是4公顷多,应当立为刑事案件予以刑事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火4公顷一般来说属于情节较轻的,只要烧毁的树林价值不大(不是特种用途林或者防护林),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你的表述,该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过失引起火灾,应依据《消防法》第64条2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烧毁的面积过大,达到刑事追究标准,依法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后,该人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附<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如果造成严重损失,可追究刑事责任。
牢底坐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