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登记过的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团体所有,属于公共财物,任何个人都不可侵占。
民间信仰点属于个人或村集体所有。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宗教活动场所是正式在国家宗教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如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一般有固定的管理人员(如寺庙主持、教堂牧师等)、信教群众、资产设备、较为正式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关。
民间信仰场所是指由个人或群众自发修建的信仰点,如观音庙、土地庙、求子庙、财神庙等小型建筑物(一般多出现在佛教和道教中);
参与人员信仰程度也不一样,前者为较为虔诚的信徒,如佛教徒,基督教徒,穆斯林等。后者为一般参与人员,严格意义上讲未达到信仰层面。
(声明:以上观点,仅为个人理解、并不完全正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