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交强险可以理赔10000元,超过10000元部分由你和她按照80%:20%的比例分摊,因为现在的法律是以人(机动车和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人或非机动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为本,全国各地法院基本上都是按照这个比例来确定的。但是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你承担的部分医疗费要扣除非医保的部分。
2、护理费:过高,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此项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110000元限额内进行赔付)
3、院外护理: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是必须要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如果医院的出院医嘱没有需要院外护理的遗嘱,那么第三项没有依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4、伙食补助:根据《司法解释》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此费用在交强险医疗抢救费10000元内进行赔付,但是在本案中已经超过了,应当按照由你和她按照80%:20%的比例分摊。
5、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你在开庭时要求原告向法庭逐一说明交通费每一次产生的时间、地点、人数、和目的。若果不能,则由人民法院酌情主张。
6、其他损失:只提供一张发票不能达到原告要求赔偿的目的,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应当由你的保险公司定损后双方签字确认或者由具有资质的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此项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进行赔付)
7、营养费: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原告提供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中没有需要加强营养的医嘱,那么此项费用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总的来说,如果法院判决后,你在这个事故中只承担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总额减去10000元后的金额,再按照80%:20%的比例分摊,由你承担80%。
祝你好运!
这个案子怎么说呢,首先要明确一下交强险的赔偿原则,就是说,发生事故以后,先由你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的部分再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回到这个案件中,交警部门的调解是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的,就是说,交警的调解27万不算数了。
关于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因为事故发生在厦门,所以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地----福建省----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而不是像保险公司所说的按照重庆农村的标准进行计算。至于是按照福建省的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则要看死者方在法庭的举证了。
这个案件中,死者方应当也把你列为被告才对,这样可以一并处理下来,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可以在开庭中共同质证。
交通事故怎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