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计算方法:(一)受伤人数参照国家有关人体伤害鉴定标准确定;(二)死亡、失踪人数按事故发生后7日内的死亡失踪伤亡人数进行统计;(三)船舶沉没或者全损按发生沉没或者全损的船舶进行统计;(四)直接经济损失按水上交通事故对船舶和其他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统计,包括船舶救助费、打捞费、事故调查处理费、清污费、货损、修理费、检(查勘)验费等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月度、年度进行统计,并按时间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