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将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