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工伤职工鉴定为三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撤销、解散的,在清算资产的时候,把应当有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