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业规范,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不能作为同一个案子的原、被告代理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要看什么案件,如果刑事案件几个嫌疑人,是可以委托同一所的律师办理。如果是民事案件的多个原告,也可以委托同一所的几个律师一起办理。法律只是,对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双方的委托做出限制,法律建议收案律师要告知后委托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已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如果,委托人书面同意继续委托,则不受限制。
不能代理同一案件的原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