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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商标法》第49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表现形式如下: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上;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上;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商标使用形式,在海外部分需要提供使用声明的国家中,其对使用证据有特殊的要求,例如:
在美国提供使用声明的案件中,媒体报告因属于第三方的报道而并不能视为是申请人的主动使用,因此无法标明申请人的真实使用意图,故而不能作为使用证据;展销会图片、宣传册等只有明确体现带有商标的商品图片/商品包装图片情况下才可视为商品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等。
另外一个典型的案例是菲律宾的提供使用声明时必须写明当地的店铺名称和地址,以表示真实的商标使用。
只有在商标规范使用和商标使用形式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商标的正常使用及维持商标的有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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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商标预警,我国120多个玩具商标在海外被抢注,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因为,这些商标一旦注册成功,那么,我国的玩具企业在往境外销售就属于侵权了,轻则缴纳授权费,重则直接禁止海外销售。
这件事情也首次引起了大家对海外商标注册的兴趣,有很多朋友咨询商标先生:“我想要注册海外商标,可是一点也不懂,该怎么办呢?”
在接下来的几期文章里,商标先生将分别对海外商标注册的相关问题给大家进行详细解答,今天先来说一下:我们在海外注册商标的方式。
在其他国家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
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根据每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该国的商标代理组织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但这种申请每次只能取得一个国家的商标注册,从申请到取得注册的时间从一年到五年、六年不等。
另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进行的商标注册。
这种注册比较方便,一次申请可指定多个国家,只用提交—份申请,统一缴纳申请注册费用,—般两年之内都可以完成,但这种申请需要具备一些前提条件。
平常我们所说的商标国际申请,—般都是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获得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也可以转让、许可、质押注册商标。如果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商标使用也有一定的限制:1.商标注册人不得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和注册标记。2.如果他人正当使用了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正当使用了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或者为获得技术效果需要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人不能禁止他人的使用行为。3.如果他人在商标获得注册前,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具有一定影响力,那么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注册人不能禁止使用人的使用行为,但是可以要求使用人通过增加适当标识对注册商标进行区别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