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关于行政法的案例分析题,帮帮忙啊

2025-04-13 13: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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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首先,我认为要搞清楚这是不是房产局的错误,房产局在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也就是说他对A的欺骗行为是否应当发现.如果说A的行为足以让人相信其材料是真实的,那么房产局在刚刚发现其材料不真实的情况下,及时纠正并对A进行处罚应该是正确的!当然,这个要由房产局承担举证责任.相反,如果A制造的假材料是很明显的,即属于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那就属于房产局的失职,那自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以随时纠正自己的错误来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应当尊重.对C的处罚不合法.因为C本身是没有过错的,所以不应该对C进行处罚!
  调解书应当中止执行,由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理由: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3.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善意取得首先是不知情的第三人取得了物权!而本案中A的产权证是假的!是无效的,所以C自始至终都没有实际取得该建筑的所有权,因此不适用!

回答2:

1.《行政许可法》没规定撤销的阶段,所谓随时可以纠正吧。有权,不为司法裁判所约束。法理上司法和行政是不相统属的,行政机关的决定不经专门的司法评价不能受其约束。是撤销,《许可法》69条,第二款,你去看吧。
2。应该尊重,法治的要求。
不合法,相对人错误。处罚理由不当
调解书是合法有效的,不能撤销,执行不能回转,C再行起诉吧。
3.不适用,善意取得只限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您的题比今年第四卷还难,勉强回答一下,交流个看法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