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17岁的未成年人典当财物的,该未成年人需要对于该财物有处置权,或者说该财物的所有权属于该未成年人。
第二、17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只可以实施与其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如果该未成年人所典当的财物价值明显超过该未成年人智力发展水平对其应有的认知,
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视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
如果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8条第二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17岁未成年人典当财物 首先必须是典当自己的财物或者自己有处置权的财物
其次该财物的价值不能超过17岁未成年人对其应有的认知
比如该财物的价值不菲 可是未成年却将其视为普通财物予以典当,那么该典当行为无效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主张返还财物,退还典当财物所获得的款项给典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