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与机会性的特点。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即在合同有效期内,假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的得到的赔付金额可能远远大于所支出的保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了保费而没有得到任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