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土地恢复治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让污染者负责治理,破坏者负责恢复,历史遗留问题区别对待,通过政策促进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根据调查和收集到的资料,通过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价,将西北地区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恢复治理区依据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现状、潜在环境地质问题危害性、矿山的区位条件、矿山恢复治理难易程度,及轻重缓急,划分为近期重点恢复治理区、近期重点防治区(表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