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与履行职责直接相关的应当给予处分主要违法违纪行为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罢工,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二是违反议事规则,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交流决定、回避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三是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反职责纪律的行为。
四是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挥霍国家资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五是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违法摊派、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是失密泄密、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等违法和违反公务员职业操守的行为。
七是拒不承担赔养、抚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组织迷信活动,参与“黄赌毒”活动等违法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其中,对参与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在工作时间赌博、挪用公款赌博,以及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等行为,都有明确、具体的界定。
行政法规与规章是在国家有关法律基础上,由政府出台的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规范,也是为执行国家法律而制订的可操作性细则。我国行政法规与规章将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精神贯穿其中,并细化为具体的纪律约束性条款,从而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进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