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要求:
1、运营的规范性:
A. 制度、内控健全;
B. 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未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未被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涉嫌范围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C.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产、财务、业务独立;
D. 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E.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收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况。(不仅是证监会的处罚,还有海关、税务等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F. 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做纠正的情况;
G.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做出公开承诺未履行的行为。
H. 本期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
A. 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利润以扣非前后孰低为准;
B. 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严重依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C. 主要产品和市场前景良好,市场环境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D. 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E. 公司重大资产和核心技术稳定,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F. 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等情况;
G. 最近24个月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一年度下降50%以上的情况。
3、财务状况:
A. 会计核算规范、真实;
B. 最近3年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及的事项无重大不利影响或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C. 最近三年现金分红不少于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募集资金规定:
A. 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B.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C.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直接、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的公司;
D. 募投项目实施后,上市公司不会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E. 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配股的要求:
1、先满足主板、中小板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要求;
2、配股数量:不超过发行前股本的30%;
3、控股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购的数量;
4、应当采用代销的方式发行;
5、配股价格:没有要求;
6、配股发行失败的情况:控股股东不履行承诺;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数量未达到拟配售股份总数的70%。发行失败时,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人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认购人。
三、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增发的要求:
1、先满足主板、中小板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要求;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超过6%,净利润以扣非前后孰低为准;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数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4、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股票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