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复合计税方式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中只含有从价计征的消费税,不包括从量计征的部分。”这表述有误。从公式入手。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按量计算出的定额消费税)÷( l一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定额消费税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适用税率显然,无论是计算消费税还是增值税,组价都包含了从价和从量的消费税。
从价计徵时已经把从量的税算进去了,所以后续再算就重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