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犯罪的认识.二:举例:刑事案例,民事案例

2025-02-25 08: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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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通俗点讲:违法一般是指违法法律之行为。而犯罪则指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行为。

比如,你砸了别人家的玻璃,侵害的他人的财产权,属于违法,当情节并不严重,不触犯刑律,但是如果你砸了比人家玻璃,致使他人生命或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并且该行为不存在免责条件。那么你就触犯刑律了,就属于犯罪。

违法不一定就是犯罪 违法与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犯罪必定违法,但违法不等于犯罪。违法行为,也称“非法行为”、“不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违法行为,按性质和程度的不同可分为:①刑事违法行为;②民事违法行为;③行政违法行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这3种违法行为中,只有触犯刑法,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才是犯罪。

有人提出“轻微违法犯罪”的说法,这是错误的。犯罪不是轻微违法。“轻微违法犯罪”的说法混淆了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犯罪就是严重的违法。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

分析:黄海同学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拒绝将拾得的物品交还失主,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他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黄海同学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① 严重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关键是看他是否实施了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没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② 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必须以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否达到触犯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刑事违法性,是区分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标志。

③ 应受刑罚当罚性

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这是区别违法与犯罪的又一重要标志。
青年工人胡某,利用工作之便,分三次将七台冰箱运出厂外,出手后,获赃款5000元左右,严打中,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胡某到执法机关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并交出了全部赃款。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对胡某免予起诉的决定。有人认为:“免予起诉”就是没有犯罪,这种看法是不对的
胡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的前两个基本特征,造成了严重危害性并触犯了刑法第264条,理应受到刑罚处罚。但胡某主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说明胡某虽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他还是有罪的人。

上述分析说明: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回答2:

真有人想别人的高分,别傻了,最后"无满意答案"就完事了.

回答3:

什么学生嘛

回答4: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有三个特征,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把犯罪和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综合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称犯罪原因学,也就是狭义的犯罪学。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 ,是为了有效地处理和预防犯罪,从而又须寻求相应而有效的犯罪对策,以此为目的进行研究的称为刑事政策学。广义的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英美各国的犯罪学主要从广义,欧陆各国学者多从狭义,日本学者不常用犯罪学而用刑事学一词,倾向于广义。
  犯罪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形成、发展起来的,其内容和范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犯罪现象研究的逐步深入而有所变化。从语源上说,首先使用犯罪学一词的 是意大利的R.加罗法洛( 1851~1934 )。他在 1885年问世的一本著作就叫做《犯罪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犯罪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中叶,它是以资本主义的发展为其社会历史条件的。在长期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侧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征,试图探明什么样的人会成为犯罪者,这方面的学说有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统称犯罪生物学;有的侧重研究大量的犯罪现象,分析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会导致犯罪发生,这方面的学说就是犯罪社会学。在这种学说中,犯罪统计学起着重要的作用。上述两类学说都有其侧重点。其中,从个人和社会环境诸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寻求犯罪原因而又有所侧重的学者也不少。关于犯罪原因的学说,比较受人注意的有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 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几种.

  刑事案例
  被告人王某自1984年4月以来,与本厂工人赵某的妻子周某勾搭成奸,10月,王某为达到与周某结婚的目的,和周某共同策划谋杀赵。王提出具体办法:由王提供毒药,周寻机投毒;并商定在10月18日趁赵吃晚饭时,将毒药放到饭里,将赵毒死。周某当时虽然已同意这个办法,并已将王提供的毒药放好备用,但因其3岁的儿子经常与赵一起吃饭,她担心可能把孩子毒死,加之害怕投毒杀夫国法难容,于是没有按照商定的办法实施投毒行为。后来周某要断绝与王某的通奸关系,摆脱王某,故将此事揭发。
  1、 问周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
  2、问王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

  民事案例
  2000年7月6日,张某同李某达成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张某购买李某饲养的一头奶牛,价款2300元,双方同时履行。7月7日,双方各自履行义务,但张某付款的时候,由于自己的疏忽多给付李某500元;李某认为张某是熟人,所以收款后也没有清点,即将该款和自己家中存放的款项混在一起。
  问:
  张某能否请求李某返还自己多支付的500元?为什么?

  经济案例
  假设A和B各投资50%办了个公司,投入运营一段时间后,B被发现其财产来源不当,并应追缴其非法所得,那么怎么处理B在这个公司内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