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情况] 在该案的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人员首先审查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据《×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认定区房管局作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其次,行政复议人员审查了申请人的违法事实。经到现场勘察房屋现状情况,询问有关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和房屋现状平面图,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房号有误等问题进行了核实,发现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房间号303室有误,经核实发现应为 304室。同时,还发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超高、超重堆放物品”事实不存在,现状是 2间轻体结构建筑,从而认定了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房间号认定有误、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等问题。 在审查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的问题上,行政复议人员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这是不正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程序,而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原行政处罚决定实际上并没有对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撤销区房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是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存在错误的行政案件。 在本案中,区房管局作出责令郁某限期清除阳台上的堆放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行政行为的内容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区房管局通过这一行政行为使郁某承担了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即要求郁某在一定期限内清除阳台上的堆放物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责令公民负担某种义务必须要有确凿的事实根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结合本案情况,行政处罚作为设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体现下面两点要求:首先,必须对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弄清拟处理事项的真实情况并且为确实、充分的证据所证实。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房间号错误、认定“超高、超重堆放物品”的违法事实不存在,这是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错误。其次,正确选择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应选择国家机关发布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选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内容应与拟处理事项的特征相一致,其中包括法律的目的、原则以及具体规定一致;在自由裁量的情况下,所做的处罚决定还必须公平、公正、合理。本案区房管局依据不是法律、法规、规章的《×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对郁某作出“责令其限期清除阳台上的堆放物品”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责令其限期清除阳台上的堆放物品”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区房管局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对郁某进行“处罚”属文书使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