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允许,《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例外情形:《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双重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非全日制用工;(2)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强制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能签两份劳动合同能查出来的,不能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单位发现不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劳动者只能和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在第二家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如果有损失的话需要作出相应的赔偿。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3个月,无试用期。主体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好
首先,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是违规行为,不鼓励这么做。但是迫于目前一些现实问题,往往存在需要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的情形,对此,也是可以体谅的。
目前,我国的社保系统并未全国联网,所以你在武汉和深圳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在社保系统里是查不出的。但是并不能保证有知情人不会透露该信息。
一旦实际用人单位知道你还有另外一份劳动合同,可能会以你违反劳动法对你做出处罚,包括开除。
你之前在武汉签订的劳动合同建议不要再使用。因为辞职后企业通常会在系统里做退工备案,在可能系统有记录的情况下拿着已经失效的劳动合同操作有一定风险。建议找一家熟人公司“挂靠”下。
如果给投保就必须去劳动局备案是可以查出来的。没有备案就属于内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