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投资企业可否调整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依据?(注:讨论企业,非个人股东) 1.西城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应作为投资企业的红利所得,并增加其投资成本。 增加注册资本,需工商变更,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可以增加投资计税基础 3.以下云中飞老师的意见: 例如,A公司为一内资公司,其股东B公司也是内资企业,现B欲将A股权转让,A公司未分配利润2亿元,为减少税负,本来是想分红后再转让,但A公司只有1000多万元的现金,无法以现金分红。现拟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再进行转让,按税法转股后B企业确认投资收益,是免税的,但其长期投资的计税成本是否可以相应提高2亿元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情形视同分红,即将该项业务分解为两部分: ①可以认为相当于现将股息红利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应该确认投资收益; ②投资者将取得的股息红利资金增加投资,从而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