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廉租房申请条件

2025-04-07 17: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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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

(二)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

(二)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

(三)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

(二)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

(三)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四)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  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

(二)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三)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五)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扩展资料:

根据《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

(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五)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经营或者违法活动;

(六)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的收入、财产、住房情况发生改变,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参考资料来源:哈尔滨人民政府-《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

回答2:

事项名称
申请廉租住房审批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所需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4、领取低保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2、社区居委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3、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上报区房改办审核后,报市房产住宅局房改办批准,并建立廉租住房档案;
4、对已纳入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廉租户,实行轮候制度。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先后排序,由区房改部门确认或者采取摇号方式确认,轮候解决。

办结时限
内部8个工作日,外部20个工作日。

不是低保 仅仅是没有工作肯定不行

回答3:

回答4:

黑龙江廉租房政策2017新规定
政策一、基本原则
廉租房政策以市区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为补助对象,按照“适当增量、严格审核、先租后补、阳光操作”的原则,认真抓好廉租住房新增货币补贴户审核及已有补贴户复核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政策二、工作内容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分本年度新增补贴户审核与以往年度补贴户复核两项内容,两类补贴户申请与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政策三、申请资格
首次申请或申请复核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取得黑龙江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黑龙江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三)家庭成员在黑龙江行政区域内均无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自建房和营业房等私有房产,且均未转让过自有房产;
(四)在市区内租赁住房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而无房居住的,经市民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也可列入申请范围。
政策四、补贴发放审批程序
(一)报名申请
申请人须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到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以下统称受理机关),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审批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要求填写后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结婚(离婚)证及复印件;
4、租赁房屋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