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属于劳动法的范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不管是谁,只要它用人都适用本法。不要片面的认为是外国企业就可以为所欲为,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如果你想劳动维权现在必须抓紧做的事情:
一 劳动合同还在不在你手上,很重要。
二 保留好相关的工作凭证{工作证,工号牌[有你的名字最好]}。
三 每月的工资单;工资条或银行的工资存折或工资卡。如果是电子打卡,你最好用相机把考勤机拍下来。注意一定要形成证据链,否则你就白忙了。
四 人证{你一起上班的人的书面证明并可出庭作证}。
五 有没有押金条[任何押金条都可,须有单位的公章或经手人签字],如果有先不要交,重要证据之一。
要求开开除通知书及理由,开始走法律程序。
在本地找新闻媒体曝光是最直接的途径。打官司很难,有可能劳动仲裁不会受理,但你要坚持,仲裁是上法院的前置程序。如果仲裁不受理,让他开个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上法院告他。
多年的维权经历及职业道德告诉我,必须这样才能更直接,少走弯路。在当地找个专职律师详询。就这些吧。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因此对于外企代表处的定义是一个仅作为联系业务的办事处,本身没有用人权,必须委托国家法律规定的外服公司来录用中国籍员工,外企办事处是实际的用人单位,外服公司是派遣单位,劳动者和外服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和外企代表处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出现劳动争议,比如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纠纷,劳动者一般列外服公司为被仲裁申请人或者被告, 外企代表处只有按照派遣合同提供劳动岗位和劳动条件,按照中国的法律执行合法的工作时间等义务,除此义务外, 外企代表处一般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
作为外企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没有用工权,其直接招用中国籍员工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应该属于劳务合同关系.
你应该问他们你违反了什么规定,然后找个律师事务所问问是否合理。严格的讲,他们是有权利开出你的,但是必须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但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的做法都不合法。你要努力争取。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