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法律对外籍人士有法律效力,但分为多种情况。
二、司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三、外国人在中国犯罪,触发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即可直接行使驱逐;适用附加,则需要服刑完毕然后被驱逐。
四、在追究外国人法律责任的时候,除上述第二点规定的特例外,其余的刑事、行政、治安处罚均与我国公民同等处罚,其次在处理外国人的时候应当为其配备翻译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尊重其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最后外国人在中国服刑,有专门的外籍人监狱。总之,除了依法处置外,还需综合考虑外交敏感性。
当然有。
《刑法》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废话问题!
对一国范围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进行审判制裁,这是基本的司法主权的范围!现代中国不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当然有权!
刑法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有的!外交人员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