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被法院另案查封的,抵押权人怎么办

2024-10-31 23: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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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抵押权人可以在法院对该查封物拍卖时,向法院申请,要求优先受偿抵押款。我国《担保法》第54条关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作了如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扩展资料

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押权人

回答2:

抵押权人可以在法院对该查封物拍卖时,向法院申请,要求优先受偿抵押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扩展资料:

抵押权是价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不因抵押财产的灭失而当然灭失。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的规定,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此处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不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金钱为限,其他因抵押物灭失所得的替代物,如拆迁补偿房、赔偿的替代物等,抵押权人均可以主张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抵押物在最终执行时为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先行实现顺位在先的抵押权的,即使在抵押物最终被强制执行完毕,抵押权人仍可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回答3:

1、首先应当明确,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2、《执行规定》明确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同时又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3、作为抵押权人,当发现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时,要及时主张抵押权。

回答4:

抵押权人可以在法院对该查封物拍卖时,向法院申请,要求优先受偿抵押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