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二)利息所得;(三)租金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转让财产所得;(六)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