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公证与大陆律师见证、公证有什么区别呢?

2024-11-17 14: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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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律师见证业务,在实践中的律师见证已日渐增多。特别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律师见证已成为一项新兴的业务活动。律师见证与公证机构公证都是对具体事项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的证明活动,但律师见证与国家公证机构公证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见证是以律师的名义进行的,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进行的。

(2)法律效力不同。律师见证在法律上仅作一般的证据证明,而公证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有些公证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些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由于香港属于普通法法律体系,而内地实行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渊源较深,因此两地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特别是两地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文书公证制度上的差异更大。

香港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没有"公证人"这专门职业。由于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它执业者担任。

在执业范围上很狭窄,通常只能见证当事人宣誓或签名,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但由于这种形式的公证人历史悠久,业务国际性而非地区性,兼且他们的名字及签名式样都在大部份领事馆及有关法院登记,所以又称为“国际公证人”。

而内地的公证制度基本沿用大陆法系公证制度,比较健全,公证事务由公证处承担,公证员独立办证,业务包括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办理公证事务可以进行调查,要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以上差异决定了香港与内地公证书的相互使用上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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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香港公司律师公证, 又称香港律师见证,一般用于香港企业在大陆设址代表处或港资公司时的 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内地购置不动产使用。香港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没有"公证人"这专门职业。由于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它执业者担任。在执业范围上很狭窄,通常只能见证当事人宣誓或签名,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但由于这种形式的公证人历史悠久,业务国际性而非地区性,并且他们的名字及签名式样都在大部份领事馆及有关法院登记,所以又称为"国际公证人"。而内地的公证制度基本沿用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比较健全,公证事务由公证处承担,公证员独立办证,业务包括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办理公证事务可以进行调查,要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回答3:

香港文书在大陆使用,得进行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在非大陆使用,在需要经过当地的国际律师公证

回答4:

香港律师公证有两种类型,香港国际律师公证和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用于中国大陆的香港文书,需要办理的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此为中国司法部认可的公证人。
香港沿用的是英国的公证制度,因此香港文书在非大陆使用,为香港国际律师公证。
香港律师见证”,它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