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三、应征服兵役的;四、考入中等以上专科学校的;五、移居境外的;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九、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