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最低交够15年,按下列规定确定其退休地:
1、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缴纳的,由户籍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退休待遇;
2、养老保险不在户籍地缴纳的,哪个城市参保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在哪个城市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
3、养老保险不在户籍地缴纳的,而且每个城市累计缴费时间均不满10年的,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到户籍地,由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本地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