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对被拿走的物品进行证实陈述属于什么证据?

2025-02-23 07: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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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被害人陈述就是单独的一种证据,单独分类,是言词证据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