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最多能拥有多少烟草公司的烟?共多少元?假烟对多多少条?他们分别是怎样处罚的?

2025-03-29 04: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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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 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 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 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 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 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 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 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 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 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 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 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 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 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 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