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x0d\x0a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x0d\x0a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x0d\x0a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x0d\x0a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x0d\x0a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x0d\x0a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x0d\x0a (1)发放贷款;\x0d\x0a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x0d\x0a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x0d\x0a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x0d\x0a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x0d\x0a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x0d\x0a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申请私募基金条件有: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2、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