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
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解决办法:
对于已认证的那张发票要对方单位所在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通知书,然后根据通知单开一张红字发票即可。
1、发票已认证,必须走账
借:存货或成本类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或货币类科目
2、作废须转出时,原账冲回
借:存货或成本类科目 红字
贷:应付账款或货币类科目 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重新取得别的发票时按第1条执行。
对于已认证的那张发票要对方单位所在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通知书,然后根据通知单开一张红字发票即可。
应先通知对方将认证发票做进项转出,收回发票所有联次后,后再重新开具。
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果收票方愿意本月做进项税转出,你下月再开给他就行了,需要他们配合,问题不大的
给对方说做进项税额转出,然后再开一张蓝字的专用发票给对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