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禁令”详细内容如下:
1、严禁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擅自决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不得在兼并重组整合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整合资料和整合方案。
2、严禁随意变更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批准的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或兼并整合主体,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出台与省政府兼并重组整合有关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进程。
3、严禁违反集中办理煤矿证照审批流程和规定,不执行联合办公和限时办结的有关要求,拖延审批时限,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审批资料、审批程序或环节。
4、严禁在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过程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不得违反规定减缓免、截留挪用相关基金、价款。
5、严禁授意、指使、强令有关部门和人员违规办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进行暗箱操作。
6、严禁整合主体无序竞争,违反省政府有关规定,特别是资源价款的规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不得与中介机构或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抬高资源和资产价值,或者高价回购低价出卖、侵吞国有资产,牟取非法利益。
7、严禁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组织,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个人介入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严禁在资产评估中违规操作,故意抬高或降低资源、资产价值,或者不评估、虚假评估,进行商业贿赂。
8、严禁利用职权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借兼并重组整合之机,在煤矿企业入股或变相入股。
9、严禁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接受、索取兼并重组整合相关企业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10、严禁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采取其他任何手段为请托人、特定关系人等利害关系人谋取私利,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进行权钱交易。
1.严禁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水上作业不穿救生衣。
2.严禁无操作票操作,无工作票作业。严禁无相应资格人员代签工作票、操作票。
3.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从事高处、吊装等危险作业。
4.严禁无施工技术方案和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检修工作。
5.严禁工作中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或变更安全措施。
6.严禁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7.严禁无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8.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9.严禁无证驾驶、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10.严禁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