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办理外资企业需要什么手续

2024-11-15 16: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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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简单来说先工商后税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登记市商务委审批的及金融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以及其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分局主要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和商务部、市商务委审批的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区(县)分局受上海市工商局委托,负责登记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提交材料目录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4、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0、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5、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注明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所要设立公司的名称;

2、申请人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3、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