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中政府投资工程仍占有市场较大的份额。施工企业也非常重视政府工程的经营。但是在政府投资工程的经营中,施工单位的被动接受状况更加严重,无论在招标、合同履行以及结算中均无话语权,没有谈判的机会。现在政府投资工程合同中对结算的约定,几乎100%写有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的表述。而该约定往往成为施工企业心中的痛。在对结算结果有异议时,建设单位也往往以合同约定审计为准,现在审计结果既是如此,不能改变。同时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建设单位在有审计的情况下也不能擅自进行改变结算结果。如果审计结果确实不正确少计了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解决似乎陷入了死胡同。那么是否真的在审计结果出来后就无法挽回了呢,或者能否寻找一定救济途径呢。我们认为应当给予施工单位救济的渠道,在法律上也应可行的。
首先来看审计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