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一般找不到。建议向登记管理机关查询。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
扩展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这个网站,在百度里搜索:全国社会组织查询
网上一般找不到。建议向登记管理机关查询。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
资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主要特征如下:
1.具有明显的民间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其举办资金是非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 (2/3以上)。
2.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具有实体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经常性、连续性服务的实体性社会组织。这是区别于社会团体的一个基本特征。
是在教育局查询
没有这个网站吧,民政部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