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二、申请人在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未按照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三、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被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四、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发现因入伍、退役、更换护照、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的种类、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核对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
五、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90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六、根据《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省外转入的须对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进行测试。
办理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人或者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四)、申请人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1 寸彩色正面大头相片(不得着制式服装及白色服装)三张
(五)《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