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伤害无法避免,就努力把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打算离婚的父母要记住下面三个原则:
一、离婚前,要尽早让孩子知道未来的变故。
由于孩子需要比大人用更长的时间来适应这么重大的冲击,若父母已决定离婚,就应尽早让孩子知道,让孩子有足够的时间来做自我调适。诚恳地告诉孩子,你们虽然不再是夫妻,但还是他的父母,你们依旧爱他,只不过有一方将住在别的地方。要让他相信,他与父母的离婚无关,这不是他的错。虽然可能是你受到了伤害,但不要在孩子面前怪罪对方,破坏前配偶在孩子心中的印象。如果让孩子知道自己的父亲或母亲是个坏人,他会失去自信。为孩子将来的幸福考虑,仔细确定财产划分、归属等问题。不要拿孩子作为你们离婚谋取利益的制衡工具。允许孩子问问题,说出他的痛苦与愤怒,但不必把所有细节都告诉他。
二、离婚后,共同承担孩子教育和心理健康的责任。
离婚后,带孩子的一方一定要保证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另一方要及时履行离婚协议,保证孩子抚养费供应。同时,要共同制定教育计划。虽然已经离异,但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父母还是应该多沟通、多交换意见,更重要的是要共同承担孩子心理健康的责任。
父母之间就算有再多的恩怨纠葛,离异后都要鼓励孩子多和另一方来往,绝不在孩子面前讲对方的坏话,更不要故意制造出孩子与另一方的对立情绪。对孩子不溺爱,也不放弃。离异后,有的父母觉得对不起孩子,会过分地溺爱孩子,试图以此来作为弥补;有些父母正好相反,把气都撒在孩子的身上,对孩子不闻不问,若即若离。这么做要么导致孩子性格自私偏激、冲动易怒,要么就会培养出自卑消极、怨恨记仇、缺乏信心和安全感的孩子。生活中要尽量避免大的改变,如搬家、转学、很快再婚等。尽量让孩子和你新相处的异性晚些见面。父母中一位离开,已经让孩子难以承受,要避免其他的不稳定因素。
每一个单亲家长,都要为自己树立明确的人生目标,让孩子能以你为骄傲和榜样。努力展现积极、乐观的一面给孩子看,告诉他,就算再大的困难也总有解决的办法。
三、离婚后,更要珍惜与孩子相处的时光。
离婚后和孩子住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应该明白你对孩子的幸福负有更重要的责任。你首先要让孩子有一种安全感,虽然你们的家庭暂时可能还不完整,但孩子的安全感在于家庭的力量和温馨,它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孩子的性格是内向还是外向,是开朗还是抑郁。
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要经常去探望孩子,不时地给孩子买些合适的礼物,多跟孩子沟通和交流,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温暖,使孩子在精神上得到安抚,心理上获得平衡。如可能,就制定出时间表,按时和孩子见面。不要在不合适的时间去。如果实在去不了,要提前通知孩子或你的前配偶。在见面时,不要老是例行公事地询问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每次如此孩子会感到厌烦,觉得毫无乐趣可言。切不可把看望孩子的时间当做和你的前配偶吵架的时间,也不要在和孩子见面时询问你前配偶的私事。如果你的前配偶到你家看望孩子或接孩子,你应当尽量离开家或待在别的房间,前配偶会感到轻松一点。当然最好的选择是,双方都放下一切成见,像没离婚一样,与孩子一起做游戏、郊游等,让孩子享受与父母在一起的快乐时光。
如果你们离婚时或离婚后能把握这些原则去对待孩子,再加上你们的爱,孩子受到的伤害会少一些。当然,起初孩子肯定会有些不适应没有爸爸或妈妈的日子,但随着时间的流逝,经过你们父母双方的共同努力,孩子会逐渐摆脱父母离异的阴影,健康、快乐地成长。
夫妻离婚对孩子的影响,或多或少会有的。这要根据夫妻二人的感情去确定。如果双方感情已经到了非得离婚的地步,那么就不要因为孩子而绑架感情。
同时,当事人必须清楚一点,即使双方离婚,也不能疏于对孩子的管理和与教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