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想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认定符合标准后,才可以走程序并确权登记发症。对违法违规登记发症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真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理研究等重点工程中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要尽快完成综合改革试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验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症,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
三、对“撤村建居”后,不征收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症。系统设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好评,为了给下一步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