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样参战立有同样军功、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战友:五八年到八七年前(被《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替代)、我们国家对于解放军士兵的安置是《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这份规定的原则就是“对于退伍的义务兵,应当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处理”,全文并没有类似现在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那样对于“参战残疾军人”“二等功荣立者”有安置工作的规定(所以你可能是农村兵源退伍回农村务农的退役军人)。就规定而言81年参战立二等功农村兵源的退役军人政府是可以不安排工作的。
但是我想告诉你的就是,79年底、80年底我执行送一批参战农村兵源战友退伍回去任务时,前后两个省份的县市政府,对于自己上战场的子弟兵热情有加、所有的参战退役军人(含农村兵源战友)都是先后在退役后三个月内,一个个被所在地的集体、国营单位领回去就职的。那是非文件所能的地方拥军热情环境里,人民对于保家卫国、流血流汗的参战军人的拥戴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