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要追究其故意伤害罪,可以按照自诉案件向法院起诉。
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认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自诉案件,由被害人向法院起诉。
《刑诉法》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被害人收集证据,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写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